12月6日,高圣沙龙老友回归,国际税务咨询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研究生校外导师赵卫刚先生前来助阵,以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为例,分享经济实质法下离岸公司的应对之道。
赵卫刚先生在国际税务和资本市场税务领域有25年以上工作经验,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曾在涉外国家税务机关、普华永道从事国际税收专业工作,随后在通用电气和联合技术公司担任税务高管。此后赵卫刚先生创立了自己的税务咨询公司。作为专业税务咨询师,赵卫刚先生曾经为中粮集团、招商局集团、通用电气、宝马中国、雷诺汽车、甲骨文、当当、暴风科技等境内外多家知名客户提供服务。
赵总从经济实质法出发,由其出台背景及立法进展、法案相关要求、应对方法三点来分讲。提到出台背景,就免不了以苹果公司为例,其之前属于比较典型的“利润转移”反避税模式,从欧洲各国获取利润,在一系列转让后,流到其“避税港”所在地的ip公司。oecd和欧盟是国际反避税的急先锋,以欧盟为例,根据《企业征税行为守则》,针对的目标是低税率或零税率税收管辖区内利润过高而经济实质过少的企业。设立不合作地区黑名单,和承诺合作但尚未完成相应程序的灰名单,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就处于这个“灰色地带”。
在分别介绍了bvi和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的时间线后,赵总又介绍了法案相关要求,于开曼群岛而言,对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的相关实体进行的经济实质测试已降低标准,比较容易满足;而其它类型的公司一般难以经济实质要求。此外,经济实质法将投资基金业务以及税务非居民排除在外,也是网开一面的做法。
对此,即可以确定相应策略,第一个思路是增加经济实质:纯控股实体可以适当雇佣人员和租赁办公场所,增加经济实质,以满足法案要求;第二个思路是功能拆分,剥离其他业务;第三个思路是非税收居民,即改变税收居民身份。重新审视价值链、重新审视控股架构。赵总以星巴克作为修改价值链典型例子,详解了它的功能拆分。
说到分拆出去的业务去向,以及转出税务居民身份选择,赵总举例介绍了新加坡和香港的税收制度。例如,香港特区政府只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取得的利润征税,消极所得以及来源于香港之外的所得可不在香港缴税。赵总也对比了同样是低税区的新加坡的税收体系。今后的跨境税务筹划,要转换思路,围绕这一类的低税率地区进行。经济实质法,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有同仁提问香港的离岸豁免政策如何把握?赵总回答,经济实质法出台之后,离岸豁免的税务风险急剧加大,要慎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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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沙龙 | 第918期 · crs &经济实质法下,离岸公司怎么办?